近日,山东省发改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在年度周期内的非采暖季,山东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通知还对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作出规定,要求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完善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通知要求各地明确气代煤用户确认流程,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据了解,山东的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实施范围由济南、淄博、济宁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