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发改委召开新余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宣贯会,这是一次什么样的会议?与咱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且听记者详细道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今年以来,我省在4月1日、5月1日和7月1日实施了三批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8.05分,平均降价幅度为10.38%,在政策层面上圆满完成了降价任务。但有大量中小企业用电存在由中间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现象。
为让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使广大非电网直接供电的中小工商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已在2018年8月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
1、现在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情况怎么样?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777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为0.6997元、0.6847元、0.6697元。据了解,在10月底前,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必须将今年以来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8.05分的政策措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2、转供电电费怎么收取?
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1090号)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因此,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其产权所有(管理、经营)者应按国家、省发改委规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3、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怎么分摊?
根据赣发改商价〔2018〕1090号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因此,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等其他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等方式解决。
4、规范电费和电损费用有哪些收取方式?
从11月份开始,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时,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电损费用(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应经双方协商认可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同时,各转供电主体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电损比例、标准和综合电价确定的测算过程进行公示或逐个告知终端用电户。
5、终端用户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促使转供电主体将省发改委降低的 8.05 分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防止截留,终端用户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看转供电主体是否降价。例如:某农贸市场今年 3 月份交电费每度电为 1.10 元,减去 8.05 分,现在只要交 1.0195 元,那转供电主体就降了价,如果高于 1.0195 元,就说明转供电主体没有降到位。 二是转供电主体没有降 8.05 分或者降价没有到位,终端用户可以向当地发改委(局)或供电公司反映或投诉。
市发改委咨询电话:642193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供电服务热线电话:95598
6、对相关不符合规定的有哪些整改要求和时间节点?
在11月底前,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标准不详细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协议中载明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并约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收费方式和标准。新签订的合同必须按上述内容进行约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过程中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写明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另行收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
7、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哪些处罚措施?
市发改委与赣西供电公司将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抽查,对终端用电户进行回访,如果发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没有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将按照《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还将视情节轻重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