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对该县水务局的行政诉讼做出判决。
某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
撤销被告(2017)162《关于要求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停产整改的紧急通知》;
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撤销被告县水务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原告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县水务局水政(2017)162《关于要求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停产整改的紧急通知》;
对据行政判决书显示,但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因举证不足而无法支持。
法院认为:“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本案中,原告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企业法人,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没有实施明显的违法行为,而被告在做出要求原告停业整改的行政行为时,也并没有指出原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以及具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在程序上也过于简单,且没有告知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救济渠道,属于明显的程序不当。总之,被告要求原告停业整改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明显的违法之处,应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实施,也必然对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但因原告对该损失的举证不足,本院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