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到13%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18分,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17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687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334元。以上价格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韩城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到13%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18分,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17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687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334元。以上价格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相关要求
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2.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3.2017-2019年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