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南已分两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如期完成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10%的目标要求。这是省发展改革委7月30日披露的信息。
2019年以来,海南已分两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4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5.32分/千瓦时,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7731元/千瓦时调整为0.7199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7641元/千瓦时调整为0.7109元/千瓦时;7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7199元/千瓦时调整为0.6957元/千瓦时,下调2.42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7109元/千瓦时调整为0.6876元/千瓦时,下调2.33分/千瓦时。两次降低电价后,海南如期完成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10%的目标要求。
由于历史原因,海南部分商住混合物业小区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合用变压器。为减轻用户用电负担,这部分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同时,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海南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减轻宾馆、商业综合体等用户用电负担,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26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1.6元/千伏安·月,下调4.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8元/千瓦·月调整为31.6元/千瓦·月,下调6.4元/千瓦·月。
另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电网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透露,我省正在开展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住宅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价中加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公摊及损耗等费用。业主自用电费按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收取,具体销售电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电压等级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四舍五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费及损耗电费主要包括电梯运行、公共照明、公共损耗、功率因素调整等用电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鼓励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目前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629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电费及损耗电费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的,应单列计收并定期向用户公示,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或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以上降电价政策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用户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收电费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