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已具备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应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确定了5项重点改革措施。
一是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五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并确保价格水平稳定,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等价格形成机制,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居民、农业等用电电量保障,规范政府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执行。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此次改革会对电力市场发展、煤电行业发展、电力用户等带来哪些影响?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将对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发展、行业上下游发展和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等多个领域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可概括为“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前,我国燃煤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65%。此次改革将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可以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促进电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是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发展。此次改革明确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的上网电量,具体价格由交易双方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这将显著增大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拓展市场交易规模,为电力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售电公司加快发展创造巨大空间。
三是有利于煤电及上下游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此次改革更加注重着眼中长期加快健全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促进电力市场发展、辅助服务市场培育,推动煤电行业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明确短期内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电量仍可按基准价执行,有利于保障行业上下游平稳运行。
四是有利于促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当前,全国电力供需相对宽松。抓住时机深化改革,将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且明确2020年电价暂不上浮,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改革后各类用户的用电成本将呈现“三不变,一降低”。
一是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销售电价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不会增加居民、农业用电负担。
二是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价水平不变,继续按现行市场规则形成价格。
三是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不变,可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
四是采用“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参与市场的用户电价水平有所降低。改革为现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增加了一种选择,且明确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此外,针对现行燃煤发电的环保电价政策会有什么变化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改革明确现行环保电价政策维持不变。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原标杆上网电价包含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基准价仍然包含。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同时,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保持现行规则不变。
该负责人还表示,改革明确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等价格形成机制,原先参考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该负责人称,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新投产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高于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0.43元/千瓦时)的,新投产核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低于0.43元/千瓦时的,新投产核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该负责人指出,各地在核定燃气发电上网电价时,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0.35元/千瓦时。送、受电省份在协商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时,原参考受电省份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受电省份燃煤发电基准价。
原标题:发改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