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首语]
商业的本质是利他、利己最终形成互利的统一体。利己是商业活动的源动力,利他是商业活动的驱动力,互利是商业活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通俗的说: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亚当·斯密很具象的描述出商业活动的本质。主观利己,在自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推动下,实现了客观利他,满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这就是商业或者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哲理。其中自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则是最为关键的要素,电力交易市场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规律。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王显龙)
关于自由市场之无形之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市场交易组织”这个概念,以利于理解自由市场为什么是一只无形之手。
市场交易组织,是专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条件,并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组织。其本身不是商品流通的主体,不直接从事商品的买卖活动,但它可以为商品流通中的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以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交易组织的基本约束有两条:一是市场交易组织既不是买卖的主体,也不是买卖主体的代理人或介绍人;二是市场交易组织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不介入买卖行为本身,因而与买卖操作过程完全脱离。我们经常听到的“干预市场”和“扰乱市场”等事件,一般都是非交易双方的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交易组织方)越过了以上两条约束后发生的,致使市场出现了问题。
近期相关电力市场的几条消息
以下三条消息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报道,因此以截图方式予以呈现:
第一条:浙江省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起诉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条,2023年零售交易及合同签订工作。
上面三条消息涉及到了修订规则、诉讼、签订合同等三件事儿,发起单位分别是浙江省政府部门、贵州某售电公司和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乍看起来三件事儿八竿子打不着,但仔细研究一下具体的内容却发现,藕虽断、丝相连。下面我们将三条消息从电力市场的角度关联起来,抽丝剥茧试着捋一捋电力市场当前情况。
从三条消息看电力市场
先捋最简单的第三条消息。这是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零售交易及合同线上签订工作的通知”,非常明白,电力批零市场的交易组织者均是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毋庸置疑。
再看第二条消息。贵州盘北大秦售电状告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未按照大秦售电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合同出具《2022年10月售电公司交易结算依据》,而是调高了购电价格,导致大秦售电当月收益为零。”,同时消息中还反应了“2022年下半年以来,多地发生了调整业经协议确认、正在履行之中的电力交易价格的情况,有的调高了批发价,有的调降了零售价。这种变更合同价款的行为引发多方关注,各方评价不一”等现象,如今,一些事情已经闹到了法院,可见售电市场不容乐观。当然,电力批零市场交易组织者也都是电力交易中心。
最后,笔者点击下载了第一条消息的附件《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零售用户除外)提供结算依据”中的第三款明确“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平台传递的合同及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等信息及抄表电量,计算零售交易电费,叠加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后,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第四款明确“售电公司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批发市场中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机构与售电公司确认;二是零售市场中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合同结算电量/电价、合同偏差电费,由电网企业提供。”虽然电力批零市场交易组织者也还是电力交易机构,但是,电力交易机构只提供批发市场的结算依据,零售市场中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提供。结算权分离。
谁是电力零售市场的“主角”
自商业活动诞生以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关系,就是供应商(或生产商)与零售商的关系,供应商(或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博弈”技巧,以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的无形之手调节作用。通常情况的商业活动都是二者分离形态,因此才有了大宗商品、集采、商超、菜市场、团购、微商等等灵活多样、不断创新的商业模式。电力市场也存在着这种天然的“博弈”关系,因此,目前这种批零一体、紧密捆绑以及穿透式的电力市场交易组织模式,已经捆住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致使电力市场沉闷呆滞,售电公司退出的退出、清退的清退,问题频发、难于治理。好在浙江省政府本次修订的交易规则中,明确了“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而由电网企业提供结算依据并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使零售市场的结算权回归电网企业,达成批零结算权的分离,电力零售市场向前迈出了一大步。然而,距国家“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文件发布的最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政策要求,还存在一点距离。
为此,本文引入最新发布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略作解读,仅供参考。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无需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上述条款“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请注意是“确认”服务关系不是签订合同。另外,“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无需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合同”,请注意是“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不需要签订“三方合同”。
换句话说: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批发市场规则及调度审查通过并“确认”后,在电网企业变更“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并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补充协议签订。至此电力用户就完成了入市参与交易的流程。如此这般,一方面方便了用户且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为电网企业下一步落实9号文件“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降低了难度。
通过上述分析,个人认为: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负责电力零售市场的交易组织及电费结算工作,对电力用户和市场各供给主体以及电力交易机构都是利好消息。也能为电力市场治理和今后建立健全电力市场平籴机制、推动售电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能源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电网企业市场营销业务亟待转型
综上所述,电网企业(包括配电网企业)即将开启电力零售交易管理模式的新格局。电网企业的市场营销业务也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将由传统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多元结构的生态化、平台型营销业务。关于电力零售交易管理模式,笔者曾在《增量配电网电力营销将步入电力零售交易管理模式》一文中进行了框架性的阐述。电力零售交易管理模式的业务结构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面对新的复杂的电力市场结构,如何组织和建设电力零售交易管理信息化支撑工具,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力市场化已经比较成熟,其电力营销的CIS国际标准业务框架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与欧美国家有很大的区别,例如我国政府制定了惠民惠企的普遍供电和保障性供电制度,再如我国政府为了确保能源安全,责成电网企业负责兜底供电等等,大环境和东西方文化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全的拿来主义会有很大的风险。切记以往的教训!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注:本文为投稿,文中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