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指出,设立燃煤发电调节容量市场。按照各类电源、用户对调节能力和系统容量的不同需求差异化分摊调节容量成本,逐步建立与系统负荷曲线一致性相挂钩的调节容量市场交易机制。先期鼓励未自建新型储能设施或未购买共享储能服务达到装机规模10%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含已建成项目),自行向省内燃煤发电企业购买系统调节服务。燃煤发电企业最大发电能力和最小发电能力之间的可调节空间参与调节容量市场交易,试行期先按烟煤无烟煤额定装机容量的40%参与燃煤发电调节容量市场交易(褐煤发电企业暂不参与),并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动态调整。燃煤发电调节容量价格由买卖双方在220元/千瓦·年上下浮动30%区间范围内自主协商形成。未自建新型储能设施、未购买共享储能服务且未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的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按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的90%结算,结算差额资金纳入电力成本分担机制。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所购容量超出自用部分,可参与调节容量市场进行交易。
保持改革期间电价总体稳定。为防止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电力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对工商业用户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综合考虑近年来水电价格变化情况,试行期内水电和新能源全年分月电量电价加权平均电价在前3年年度市场均价上下浮动10%区间内形成,超过上限部分纳入电力成本分担机制。买卖双方可区分汛期、枯期发用电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月度、月内等不同交易结算价格。试行期内水电和新能源发电企业与一般工商业用户、中小微企业交易价格原则上保持基本稳定。
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增发保供。综合考虑燃煤发电市场交易和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视情通过电力成本分担机制对燃煤发电企业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建立燃煤发电枯期多发奖励机制,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生产供应不受影响。加快制定云南省电力成本分担机制管理办法,调节资金提取有关政策在调整前继续执行,视市场成熟度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