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23〕149号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十)加快提高有机肥替代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用好有机肥资源,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指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实现多元替代。
海 关 总 署
202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