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别包括小麦原粮进仓、清理、风选、配麦、润麦、烘干用电;稻谷、谷子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谷、碾米、抛光、色选用电;玉米筛选、脱皮、烘干用电;荞麦、高粱等谷物清理、烘干用电;薯类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清理、浸洗、烘干用电;油料作物清理、烘干、压榨、浸出、过滤用电。粮油加工企业除初加工以外的其他用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价。
详情如下:
关于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3〕216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
为降低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用电成本,进一步推动我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精神,现就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别包括小麦原粮进仓、清理、风选、配麦、润麦、烘干用电;稻谷、谷子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谷、碾米、抛光、色选用电;玉米筛选、脱皮、烘干用电;荞麦、高粱等谷物清理、烘干用电;薯类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清理、浸洗、烘干用电;油料作物清理、烘干、压榨、浸出、过滤用电。粮油加工企业除初加工以外的其他用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价。
二、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部门、供电企业按生产工艺环节用电设备容量确定初加工用电比例,并将初审结果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发文明确后,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执行。粮油加工企业用电量有明显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初加工用电比例进行复核。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粮食部门、供电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