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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4月1日执行!

2024-03-19 16:45:29 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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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文件明确,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2月8日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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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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