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微电网管理办法》意见稿。对于“微电网”的建设管理办法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互联网+”智慧能源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电改力度,推动了“增量配售电”业务进一步发展。
看点一:定义“微电网”
微电网是小型发配用电系统,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微电网和独立型微电网,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
“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
“并网型”:并网型微电网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离网独立运行。
“独立型”:独立型微电网不与外部电网连接,电力电量自我平衡。
“新型”: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需求。结合城市、工商业园区、新型城镇、新农村以及海岛、绿洲等发展需要。
看点二:电网企业助力“微电网”并网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
1、将微电网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规划,组织完善配电网结构,加快推进配电网智能化,为微电网发展提供保障。
2、电网企业应制定并公告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编制统一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微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3、并网型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担。
4、微电网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看点三:实施“试点”先行政策
继“增量配电网试点”之后的又一试点政策,迎着“微电网”春风,把握试点机遇!
Ø在城市、商业、工业、新型城镇等地区鼓励建设以风、光发电、燃气三联供系统为基础的微电网,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Ø在海岛、绿洲等偏远地区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微电网,促进独立供电技术与经营模式创新。
看点四:政府助力“微电网”吸金
1、通过城镇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等现有专项建设基金专项,加大微电网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2、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微电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3、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4、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征求《微电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我局现已起草完成《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力司。
联系人:胡 滨
联系方式:010-68555883,68555884(传真)
附件: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7日
附件:
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电网作为“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撑以及与大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节能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促进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微电网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定义与范围
第一条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必要时含储能装置)。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微电网和独立型微电网,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网型微电网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离网独立运行;独立型微电网不与外部电网连接,电力电量自我平衡。
第二条 微电网作为整个电网系统的一部分和重要补充,可向特定用户提供经济、安全、可靠的供电,是推动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的新一代电网发展模式,其发展方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