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
通知提出十大相关事项,包括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通知提出,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
通知还提出,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在落实优先发电计划过程中,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的比例应逐步扩大。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通知还提出,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凡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除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对应的电量外,发电企业其他上网电量价格主要由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