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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明确排除电网企业?看重庆怎么说

2017-06-08 15:28:21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葛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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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发改委官网公布了《重庆售电侧市场指引手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手册》),其中增量配电业务的规定引爆眼球:(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文 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国网市电力公
近日,重庆市发改委官网公布了《重庆售电侧市场指引手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手册》),其中增量配电业务的规定“引爆眼球”: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聚龙电力、乌江电力等电网企业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经营权,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其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等隔离,独立运营。在排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注册的售电公司方可在其配网经营权范围内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上述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个升级版;其实,该规定早在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中出现过,手册只是重申了上述规定。究竟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下列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电网企业本身能否参与配网运营权的遴选争夺?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手册》也仅规定了“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经营权”;那是否意味着电网企业本身还是可以参与配网运营权的遴选争夺?排除某个特定企业参与配网业主遴选的资格,关键问题在于现行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从法律角度来看,电网企业本身仍然有权参与配网运营权的遴选竞争;但是否符合9号文的本意,恐怕需要规则制定者们细化游戏规则了。
 
二、电网企业的集体企业、关联企业可否参与配网运营权的遴选争夺?
 
电网企业的集体企业、关联企业(原来是“三产”企业)无论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资质等级方面的实力均不容小觑;此外,如电网企业的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电网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那就产生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供电监管办法》等违法违规问题了。因此,是否允许电网企业的集体企业、关联企业参与配网运营权的遴选竞争,需要予以明确。
 
三、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的范围有限制?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能否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现行规定极为模糊(《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电网企业……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上述规定两个要点是:
 
★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以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前提是“排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何为影响“公平竞争”?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6条曾规定了“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等四种情况。按照上述标准,几乎都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配网经营权范围内”。这意味着,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将被禁止到增量配网范围内开展业务。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电改能够推进操作,制定细致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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