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这一轮电力改革之前,真正意义上的电改也只是实现了厂网分离,开始在电力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在发电侧也就有了五大发电集团(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四小豪门(国投、国华、华润、中广核)的诞生,从而将电网的垂直一体化垄断模式打破。谁也不曾料到,看似已成市场竞争对手的各发电集团,在本轮电改过程中,却又兴起结盟之势。首先,我们了解下近期在各地电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市场行为的片段:
江西:
省能源局4月11日发文指出“一个园区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并要求同一发电企业应确保与不同售电公司的电力交易同期同价”。而后5月12日又发紧急通知要求“园区管委会不得‘大包大揽’,更不得通过强制指令等方式剥夺园区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各发电集团的售电公司应严格行业自律,不得用所谓‘零服务费’承诺在市场化初期进行恶性竞争。
河南:
发生两件事,一是渑池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发文同意华能河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为渑池县产业集聚区确定的唯一一家售电公司;二是据传在今年第三次双边协商交易前河南八大发电企业召开联盟会,统一口径,电量一度都不能卖给民营售电公司。就在第三次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提交截止的前一天,售电联盟向政府请愿,结果便是推迟交易,修改规则增大供给。
山东:
在组织第一次长协交易过程中经历了发电企业集体不参与不降价,随后省能监办紧急发文暂停未取得许可机组的电力直接交易(也许是发电企业价格联盟暗自帮助小机组参与市场交易),并要求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延期再次组织长协交易,最终顺利完成交易实现平均降幅为2.21分/千瓦时。
安徽:
针对第二次集中交易疑是串谋行为,安徽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监管局给予省电力交易中心《关于2017年第二批年度集中交易异常行为处理意见的复函》,复函中同意对相关市场主体交易异常行为的判定,以及取消交易中按0.3674元/千瓦时进行申报的市场主体报价。随后,交易中心修改交易规则,并组织了第三次模拟集中交易。
山西:
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国电山西分公司等火电企业等25个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进行共计逾1.3亿元罚款。
广东:
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广东电力市场反垄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指出“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加强自律,不得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交易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重庆:
《重庆市售电侧市场指引手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聚龙电力、乌江电力等电网企业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经营权,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其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等隔离,独立运营”。
上述种种现象无不让人感到电改进程阻力重重,突破政策性障碍、技术性障碍后又产生了市场性障碍。试想对于本次的改革,从中发9号文逐级印发,也彰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新一轮电改的决心,面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负面现象必然会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整。但是,广大电力用户应该怎么做才能防止改革路线跑偏,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归纳目前浮现出的发电联盟所施展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保底价格营销策略。利用人们规避市场风险和“多得不如现得”的心理争取用户,也是为了将降价锁定在一定范围内,避免更大降价的一种策略;二是“零代理费用”策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个策略很容易使用户感觉到占了便宜。其实发电企业及其售电公司本是一家,其售电公司的职能仅仅是为电厂抢占市场份额,其售电公司的成本在发电厂消化,其利润也体现在发电厂的增发电量上。从交易规则上来看,电力用户希望多降价,而发电企业及其售电公司希望少降价,双方立场是对立的。 “零代理费用”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占市场,达到垄断市场份额后控制市场价格,正所谓“吃小亏占大便宜”;三是按市场交易最低价销售策略。让用户感觉不管市场如何变化,他都享受到了最低价。这种方式,如果发电企业控制了较大的电量、价格基本上由发电企业确定,“最低价”还有什么意义呢。另外,发电企业变成了电力交易市场的观众,等到市场交易结果出来后,他再与用户按交易价格结算。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场外交易行为,严重违反《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是违规的,交易结果是无效的;四是拒绝与非发电类售电公司合作策略。由于有些用电大户在购电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出于担心售电公司中标后无法从市场中买到足够的电量,会设置“售电公司必须与发电厂有合作协议”的前置条件,发电企业统一行动,拒绝与非发电类售电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非发电类售电公司挡在招标市场之外;五是利用发电附加产品限制用户只能选择发电类售电公司。多数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会以供热、供气及供煤灰等附加品影响用户。
发电企业通过上述营销策略,为抢占电力销售市场份额营造竞争优势,一旦市场份额达到相当比例,其垄断地位形成,操作市场交易价格成为可能。原来承诺的保底价格因合同的续签将上调,“零代理费用”的付出带来操控市场的超额利润,就是所谓的“市场交易最低价格”也是由发电企业说了算的价格。到那时,用电企业只能悔之晚矣。
培育良好的电力交易市场,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用户的要求,从长远讲,发电企业也将受益。但市场是需要规范的,任其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灾难性的。政府部门,重要的是制订切实可行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条例,建议对发电类的市场份额做出一个上限规定,从制度上防止发电企业形成市场垄断。广大用电企业应眼光长远,在选择发电类售电公司和非发电类售电公司的问题上要有战略思维,用实际行动向发电联盟说“不”!非售电类售电公司,应加强为用户服务的意识和本领,特别是要确立“先生存再发展”的理念,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让用户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和红利。发电企业及其售电公司,要明白“皮之不存,毛焉附矣”的道理,舍弃一点眼前利益,共同做大电力消费市场,用增量求发展才是我们唯一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