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6月23日9时-12时
交易需求:预计9.95亿千瓦时
交易方式:交易采取撮合交易模式,交易轮次不多于3轮,每轮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报价段数不大于2段。
市场成员:交易参与的市场成员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和火电企业,其中:电力用户为经辽宁省工信委核准的跨省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为蒙东地区拥有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非自备火电机组的发电企业(不含呼伦贝尔地区220kV电网机组)。
交易时间:第一轮次 2017年6月23日9时-12时,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报价,6月26日17时前发布第一轮次交易结果。后两轮撮合交易时间安排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在系统中予以发布。
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电力用户与蒙东地区发电企业跨省直接撮合交易的通知
(第一笔)
各市场主体:
我交易中心将组织开展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电力用户与蒙东地区发电企业跨省直接交易(第一笔)。交易原则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7〕132号)、《 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东北监能市场〔2013〕2O2号 )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市场成员及交易需求
本次交易参与的市场成员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和火电企业。其中:电力用户为经辽宁省工信委核准的跨省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为蒙东地区拥有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非自备火电机组的发电企业(不含呼伦贝尔地区220kV电网机组)。
本次交易预计交易需求预计为9.95亿千瓦时,各电力用户的交易申报电量上限、输配电价、网损及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详见附件一。
二、交易模式
本次交易采取撮合交易模式。交易轮次不多于3轮,每轮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报价段数不大于2段。
三、交易申报
1、申报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申报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每段交易申报电量不得小于100万千瓦时,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2、电价含税,电力用户电价为不包括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电力用户申报电价由交易需求电价、输配电价(省内和跨省)、网损(省内和跨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四、交易计算
1、用户交易计算电价=用户申报电价-辽宁省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跨省输配电价。
2、电力用户按其分段交易计算电价从高到低排序,发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价格排序结果,计算电力用户交易计算电价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价差为零。
成交价格为电力用户交易计算电价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 ,即:
成交价格=(电力用户交易计算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电价 )/2。
5、价差相同时,火电企业成交电量按报价相同的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及其权重系数进行计算,火电机组每申报单元成交电量的计算公式为:
成交电量=报价相同的本段电量×(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除尘系数×超净排放系数)/∑(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除尘系数×超净排放系数)
如申报单元计算电量值大于其申购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其中差值再行计算。
五、合同电量电价
1、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合同电价=成交价格/(1-辽宁省内网损)/(1-跨省网损)+辽宁省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跨省输配电价
合同电量=成交电量
2、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合同电价=成交电价
发电企业合同电量=成交电量/(1-辽宁省内网损)/(1-跨省网损)
注:呼辽直流系统的输电损耗按照原有原则处理。
六、交易时间
第一轮次:2017年6月23日9时-12时,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报价,6月26日17时前发布第一轮次交易结果。
后两轮撮合交易时间安排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在系统中予以发布。
七、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用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
八、其他
实际各项交易信息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