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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4点质疑

2017-06-23 23:11:32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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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网上流传着一份《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试点开展相关售电业务的工作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17]445号)的文件,在售电小伙伴中炸了锅,文件内容完全颠覆了我们的认知。若真按此操作,刚刚起步,还未壮大的电力
近日,在网上流传着一份《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试点开展相关售电业务的工作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17]445号)的文件,在售电小伙伴中炸了锅,文件内容完全颠覆了我们的认知。若真按此操作,刚刚起步,还未壮大的电力市场从此恐怕命途多舛。
 
国网公司此举有多处违背电改政策和精神,需要给公众一个解释。
 
一、《工作意见》要求“以省级电力公司作为公司试点开展相关售电业务”的法人实体。在此要问,省级电力公司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履行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准入程序了吗?若没有,省级电力公司开展的业务就只能是“供电营业业务”,在电力市场化中开展“售电业务”则属于明显违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对象。
 
二、《工作意见》称将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开展相关售电业务,公平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在此不仅要问,将供电营业和售电市场混为一谈,且直接利用现人员开展售电业务,“公平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如何确保?此举为司马昭之心也。纵观电改9号文及相关文件,虽没明确要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原则上要与电网企业在职人员、办公场所、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隔离,但也是不容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直接利用现有人员开展相关售电业务而影响公平竞争的。若营销部门为强化业绩、保住市场,不时的将供电营业特性和售电市场竞争结合在一块,用户则将无法自主选择其他售电市场主体,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也就不复存在。
 
三、《工作意见》称将采取与用户分成购电降价或向用户承诺售电价格等更为灵活的运营机制。在此我们假设,若省级电力公司与用户的承诺有效,可发电企业不愿降价到省级电力公司给用户承诺的价位上,这该咋办?我个人认为有两个途径解决,强行压发电企业降价到位或挪用输配电费收入。若真这样,前者将是发电小伙伴们的悲摧,后者是广大电力消费者为电力公司售电亏损买单。
 
四、《工作意见》称由试点省市电力公司的地市(县)营销部向签约用户提供电费结算、收费等服务。在此又得问问,国网公司将省市电力公司当作了售电公司,在没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是否具有配电网经营权之前,那你的收费结算权是谁给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第二类售电公司具有收费结算权。《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国网公司下属开展售电业务的公司是售电公司中第一类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在没有拥有配电网经营权时是不具备收费结算权的。
 
《工作意见》此举是否表明国网省级电力公司是两面体,一面是供电局,开展供电营业业务,另一面是售电市场主体,开展售电业务,两面可视需要随时调换或同时在一个平面上为同一件事出现。
 
真这样,霸气也! 
 
                                    过敏,完稿于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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