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文件提出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接着,山西、湖南、海南等二十几个省市都相继出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或关于增量配电业务的具体政策规定。
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对增量配电这一块业务非常感兴趣,并积极思考如何在增量配电业务中盈利。不少售电公司对于如何解决增量配电网电源的问题,提出了“能否将公用电厂改接入增量配电网”、“如何将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公用电厂接入之后对增量配电网业务有何好处”等诸多想法。笔者在此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自己的理解对这些问题做了简单分析。
1、公用电厂能否接入增量配电网?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与省级配电网相比,其最大差别是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属于电力体制改革中放开的环节,允许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但从本质上来说,增量配电网还是属于公用电网的范畴,从不同发电企业购电并向园区内不同用户配电,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增量配电网是公用电网,公用电厂也是为网内不同用户服务的,其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之后仍是公用电厂。
2、公用电厂如何接入增量配电网?
由于增量配电网属于公用电网,公用电厂如何接入或怎样接入电网,与电厂现行接入省级电网的方法和政策应该是一致的。新建公用电厂是否需要接入增量配电网要通过电厂接入系统方案进行论证,如果新建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可行,则可以考虑接入;对于已接入省级电网的公用电厂,如果所供负荷或送电方向发生了大的变化,原接入方案已不是最优方案,在进行了充分技术经济比较之后可以修改公用电厂送出方案将其改接入增量配电网。
3、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之后能否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正常情况下,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之后仍是公用电厂,不能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的公用电厂与接入省网的公用电厂的管理办法是一样的,同等管理,一样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一样公平竞争,参与市场交易。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之后,其计划发电量和交易发电量同样遵循各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电厂发电小时数不因接入增量配电网而任意增加。
4、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后对省网和增量配电网有何影响?
1)经技术经济论证之后确定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公用电厂能提高增量配电网供电可靠性,减少网损,节省输配电网设备及投资;同时在增量配电网中合理的接入部分电源可以提高电网防御风险的能力,改善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水平,有助于实现电网自愈功能。
情况一
公用电厂改接至增量配电网的同时保留电厂与省级输配电网的联系,此时增量配电网从该电厂购电时仍需按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支付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省级公用网络输配电价不重新核定;
情况二
当公用电厂改接至增量配电网的同时断开了电厂与省级输配电网的联系,此时需要考虑公用电厂改接之后省级输配电网输电量的变化影响,省级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宜重新核定,增量配电网用户从该电厂购电仅需支付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3)当公用电厂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而电厂没有与省级电网直接相连时,或尽管电厂与省级电网相连但其电力全部送入增量配电网时,电厂的调度运行宜由增量配电网进行调度;既与省级电网并网又向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电厂宜由省级电网直接调度。
本文作者——肖汉,系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智能化部副主任,长期从事国家级、省级电力规划工作,具有丰富的增量配电网规划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