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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将受到“特别待遇”?

2017-07-21 17:54:54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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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将受到“特别待遇”?

      7月1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下文称《办法》,该《办法》从电力市场注册、电力市场业务稽核、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售电业务监管、市场成员信用、电力市场争议处理及监管措施等多方面要求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


      该《办法》阐明了竞争性业务监管内容、垄断性业务监管内容、电力调度机构监管内容、电力交易机构监管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稽核。该《办法》对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等实施监督。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并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原则上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实现财务分开。


      《办法》还规定了,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电改就是要还原电的一般商品属性,要实现市场化,一大批的售电公司应运而生。因为是市场化,所以社会上所有背景的资本都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其中电厂跟电网背景的资本也不例外,这两者的售电公司,都具有各自的天然优势,常常会被人们认为在市场化竞争当中不战而胜,然而,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会给这些有背景的售电公司带来多大的影响呢?小编认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业务的开展,至于影响力会有多大,我们就交给时间和市场去验证吧。


下面看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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