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退出机制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湖南电网并网公用发电企业,含火电(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水电(含抽水蓄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条件具备时,允许省外发电企业参与我省直接交易。
2、并入湖南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在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容量费的前提下,其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具备如下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污染排放达到国家要求,非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用户。
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的有关要求。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受电压等级限制。允许地方电网、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以售电公司形式参与直接交易。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销售”等内容。
(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茜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增量配电业务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具有批发零售资格的售电公司,在获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后,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省内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购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售电交易;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的发电企业不直接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