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改详细
市场准入条件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售电企业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用户
大用户:年度用电量8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年度用电量为5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商业用 户。
一般用户:年度用电量为 5000-8000 万千瓦时的工业用户。年度用电量为 3000-5000 万千瓦时的 商业用户。
交易模式
双边协商交易、竞争交易
交易规则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偏差
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即正偏差电量按照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3倍结算,即负偏差电量按照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结算规则
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现货平台竞争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直接参与市场的大用户结算,其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在其应缴电费中抵扣。
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售电公司向电网公司开具或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交易情况
电价与输配电价
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