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文件对保障我国并网型微电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指导了并网型微电网如何商业化发展,也为微电网市场化售电和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微电网是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微电网发展需要合适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可以创新,但售电业务将是微电网最基本且最主要的商业模式。如何开展售电业务并参与市场交易是现在困扰微电网商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试行办法》为微电网的商业模式提供了有益指导。
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保障微电网项目顺利实施
和增量配电网投资管理思路类似,《试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另外微电网投资面向社会各类资本是公平的,《试行办法》特意强调了电网企业也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但是关于微电网的投资运营需要独立核算,不得纳入电网公司准许成本。
关于微电网项目的融资方式,除一般的银行贷款外,《试行办法》加大了债券融资方式对微电网商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同时微电网投融资可以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试行办法》肯定了微电网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对于微电网创新融资模式、提高项目经济性和可复制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商业模式 提高微电网投资价值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微电网的市场价值往往局限于提高用户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中发“9号文”强调了放开配售电业务,这也为微电网发展合理的商业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试行办法》根据并网型微电网自身技术特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对微电网商业模式做出了指导性说明。
首先,微电网可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面向用户开展售电业务。《试行办法》指出,微电网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其次,微电网可以根据用户冷热电需求和网内分布式能源建设,开展冷热电综合能源服务。《试行办法》明确鼓励购售双方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再次,微电网除面向用户提供一般性的供电服务之外,还可以为重要用户提供高可靠性的供电服务。微电网在外部电网出现故障时可以孤网运行,《试行办法》要求微电网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面向重要用户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将是微电网区别于一般配电网服务的主要特点。
最后,微电网可利用“源-网-荷”统一管理的优势成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提出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而《试行办法》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其中包括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等。因此,在电力市场中参与辅助服务也将是微电网未来的盈利点之一。
合理主体身份 利于微电网参与市场交易
由于包含发电单元和配售电单元,并网型微电网一般来讲既具有发电主体属性又具有售电主体属性,如果严格按照发电服务、配电服务、售电服务去考虑微电网与用户之间的市场关系,将非常复杂,难以界定其主体属性并将同时面临技术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试行办法》指出微电网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即《试行办法》将微电网定位为售电主体身份。
这个定位非常合理,虽然微电网包含分布式电源,但在批发市场上微电网仍然是以售电公司的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责批发购电事宜,而面向用户售电则是微电网售电公司的零售电市场行为。
理顺交易模式 促进微电网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规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需要按照用户消费的每度电缴纳输配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所以严格来说,对于微网内用户的用电费用也需要考虑这几个问题:
电量来自微网内分布式电源还是微网外其它电源(交易价格不同);
消费的电量除配电服务费用外,是否还需要考虑外部电网的输电费用;
消费的电量如何考虑政府性基金等问题。
虽然这些问题可以从技术角度去细分并制订相应政策,但是现阶段更简单、更有效、更具操作性的做法显得更为重要,也更有利于微电网现阶段的发展。《试行办法》针对微电网电力交易模式进行了指导性说明。
关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易,考虑由微电网运营主体负责,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量的输配电费用。同时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关于内部交易,微电网应与网内用户达成长期用能协议,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另外关于备用容量费用,考虑由微电网运营主体统一缴纳。《试行办法》提出要进一步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试行办法》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明确了并网型微电网商业化发展的诸多重要问题。对于微电网创新商业模式,有效开展售电业务和电力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