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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进售电侧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7-08-24 10:26:42 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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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以(2017)110号文件转发了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出台的《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各委办厅局、省各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以(2017)110号文件转发了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出台的《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江苏售电侧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督等流程都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江苏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该细则强调,江苏将按照总体谋划、试点先行、及时推广的思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分起步培育期(2017~2018年)、推广建设期(2019~2020年)、全面提升期(2020年后)三个阶段。
 
该细则还分别明确了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四个售电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同时对准入流程、市场交易、退出方式、信用管理和监管、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该细则提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鼓励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
 
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该细则要求,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规范纲要》(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该细则还明确了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的主体条件、管理流程、运营服务、权利义务、组织措施等方面内容。
 
该细则提出,江苏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目前国家已批准的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南通通州湾、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镇江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第一批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可在本细则发布后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流程提出申请。随后,将根据第一批改革试点情况,适时有序推进其他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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