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售电改革详细
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用户
试点初期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
售电小贴士
湖北省电力交易中心:
https://pmos.hb.sgcc.com.cn/pmos/index/login.jsp
因升级检修,将于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停止对外提供服务,请各用户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交易模式
双边交易、撮合竞价交易
交易电价
销售电价
2016—2018年输配电价表
合同模板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
3、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4、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零售供用电合同
小贴士:合同请到www.ncepucloud.com会员下载里下载。
交易规则
挂牌交易实行“双边挂牌、双边摘牌”。发电企业的挂牌电量均为上网电量口径,可以多次挂牌,每次挂牌电量不得低于申报总量的20%。
结算规则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
偏差考核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其挂牌价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上网电价。本次双边挂牌交易结束后,对水电企业成交电量未达到多年(前五年,投产不足五年的按实际)平均发电量的10%的差额部分,参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69号)中的“未单独核价水电站上网电价”标准,另行实施单边挂牌交易。
各发电集团对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投企业及互联网企业的成交量原则上不低于本集团全部成交总量的40%。交易结束后,将对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投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工作中,综合表现突出的发电企业予以适度奖励。
各发用电企业各自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原标题:今天我们只讲湖北电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