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相比于售电侧改革试点,江苏省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算是走在了全国前列。《细则》是近期继《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试行)》后的第二个关于增量配电网的省级政策,也是第一个关于增量配电网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极高,看来让人大呼过瘾。
1、第一次对可再生能源有强制性要求
《细则》在总体要求中强调了“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结合近期刚刚出台的《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在区域内形成大电网-增量配网-微电网的形式应是大势所趋。《细则》明确了增量配电网吸纳分布式能源的作用,特别是配电网运营者在后期的配电网建设中需根据项目确定业主时签订的合同,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第三章关于配电网运营者向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内容),并“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第三章关于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网区域从事供电服务内容)。
2、第一个省级增量配网技术规范呼之欲出
《细则》中指出“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这也是第一个对增量配网技术规范要求,以后项目业主要参与到配售电业务中,也需要更多得考虑自身的运营能力,以江苏省的电力系统基础,出台的技术要求应该会在国标之上。
P.S.:不知道配售电公司如何组建运行的,看这个其实就很明白了,规划(规划设计)、基建(工程建设)、运维(设备运维)、调度中心(调度运行)、市场(客户服务)、保护(供电安全)几个部门,再加上必要的办公室和财务等部门,就是配售电公司的基本配置。
3、第一次明确出现项目优选的条件
《细则》中指出“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作为优选条件”。
在三个选优条件中,配电价格是最核心的因素,通过配电价格遴选出项目主体,进而降低该区域,特别是增量区域企业的配电成本,是最直接的释放改革红利的方式,也是为了推动配电业务成本进一步透明化、精简化的直接动力。当然这对各个申报单位风险控制和成本核算能力的巨大考验,如何能在增量区域做到比存量区域的更低的配电价格,需要配售电公司从单纯的配电业务中跳出,更多的尝试增值服务,从增量区域拥有更多的建设和增量业务入手。但笔者认为,在配售电公司的配电价格和成本应该是直接挂钩的,在增量区域电量方兴未艾,初期配电投入巨大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以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差值为分割线来做简单划分还有值得深思和商榷。
《细则》还指出“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作为优选条件”。
配电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则是优质服务的一个体现,自去年的电改9号文出台以来,国网和南网也顺应了改革的趋势和号召,不断在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也有了投资界面延伸的各项文件,强调将电源点延伸至客户红线,红线外由电网企业投建,红线内由客户负责,这也是电改过后引起的整个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的体现。同时,文件也强调了新增配网企业在在业扩报装、工程招标等方面的流程精简的重要性,在增量配网前期,可以借鉴以往电网公司的流程模式和管理机制,但后续运营中,配售电公司更需要的是寻找出适合自己体量以及关注层面的管理办法。
《细则》最后提到“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
配电业务独立核算则是对配售电公司的组织体制分割提出了要求,按照9号文的精神,将电力体制按照发-输-配-售四个部分进行分割,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将配电业务独立核算可以使得输配电价中“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准许成本更加清晰化、透明化,这也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遥相呼应。
因此,建议配售电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先知先觉,尝试将配售电公司以配电部门和售电部门区分,以过往供电企业混一的方式进行管理怕是不再试用,特别是市场部门的划分,将会是影响未来输配电价核定的重要因素而值得挖掘区分。
但是以上三个因素作为评优的标准,在项目招标确定业主时,同时应综合加入供电可靠性、电网建设进度、客服服务水平、辅助服务水平等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也希望未来在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时也能兼容考虑。
如何按照当地的社会资源以及发挥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优势,将PPP模式更好得引入增量配电业务,在招标过程中,企业组建模式也应是考虑范围,现阶段的增量配网项目基本都是采取了PPP模式,充分得吸纳了各方的资源,以贵安新区配售电公司为例,除了南方电网以及贵安开投公司以外,配售电公司也有以中电国际为例的港资企业、以泰豪科技为例的民营企业和以国投电力为例的发电企业。
4、安全生产被反复强调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细则》在数个地方反复提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相比于之前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细则》在申请项目业主时必须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在签订协议时就将附上配电网运营者安全生产制度,这也体现了江苏电改稳步前行的特点,在配售电公司成立确定初期,就必须先有较为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这对于以前有较为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基础的施工类或者电网运维类的项目竞标方来说无意是个好消息。
5、交叉补贴等遗留问题依旧存在
《细则》中仍遗留着一些问题,比如关于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交叉补贴问题,增量配电网业主承担了这部分用电量的补贴,但随着这部分用电量以外的工商业、大工业用电参与到市场化用电中,补贴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资金是否应计入配电网成本之中而考虑进下一步增量配电网区域的输配电价核算中。
(作者为泰豪迈能产品经理施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