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改详细
准 入 条 件
售 电 公 司
售电企业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须大于1000万千瓦时
发 电 企 业
(一) 市内发电企业
(1)直接参与上海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具有法人资格、 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取得核准和备 案文件,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按规定投 入稳定运行的发电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4)按国家政策或政府间协议,所发电量专送上海的市外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视同上海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 市外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间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权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的有关精神,按照上海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跨区跨省送受电中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西部清洁能源送出的国家计划以及地方政府协议送电的市外来电参照上海市当年放开发用电计划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用 户
(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
(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 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
(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
(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2016 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 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
售电小贴士
上海市电力交易中心:www.pmos.sh.sgcc.com.cn/pmos/index/login.jsp
交 易 模 式
双边交易、集中交易、挂牌交易
交 易 电 价
合 同 模 板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
2、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
3、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4、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零售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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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规 则
双边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集中交易经电力调度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
结 算 规 则
直接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定期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
偏 差 考 核
本次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的允许范围在±2%。考虑2017年为上海首次开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结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场机制处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阶段,故试点期间市场主体的考核费用仅作记录暂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