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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电集团不得与所属售电公司进行交易

2017-09-16 12:04:26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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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电集团不得与所属售电公司进行交易

江西省9月13日发布第二批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双边交易的公告,其中一条“发电集团所属售电公司不得与本发电集团进行交易” 引起激烈争论。


 发电企业A 

我自己母鸡下的蛋, 必须要卖给二道贩子吗?不能为了独立售电公司的生存,拿我们开刀呀。

 发电企业B 

这不是逼着老实人串谋吗?

 知名电力市场分析师C 

两家发电企业手拉手一下就破局了。打一个补丁可能会带来数个新的漏洞,需要打更多新的补丁,于是打着打着就问题越来越多了。奥派经济学理论在电力市场有时候是值得学习参考的,澳洲电力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在中国有很多时候有形的手是没法憋住不摸的,看看搞了二十多年的A股市场就知道。

 独立售电公司d 

看似利好,其实也没我们啥事



江西电力市场化交易一波三折。从最初的放开部分园区,“原则上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园区企业向售电公司购电;自助委托售电公司购电的亦必须经由园区管委会盖章上报”。没有给予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力,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等。后来江西省权衡利弊后,及时修正了政策。7月底,江西电力交易中心终于成功开展了第一次园区电力直接交易, 12家发电企业与20家售电公司达成交易电量33.02亿千瓦时。

在我看来,此次政策修订出发点应该是限制发电企业将红利左手倒右手,让电厂售电公司像独立售电公司一样去市场充分竞争。

政策作用效果有限。电厂虽不能与自身集团所属售电公司开展交易,但可和其他电厂“交叉交易”规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中出现了这样的条款“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并报省能源局及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存档,定期公布”。很显然规则制定者意识到了漏洞的存在,不过违规交易的认定又是另外一件事了。


政策是否合理?

起初笔者认为,电厂成立的售电公司虽然在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但这是电厂自身资源禀赋所决定的,怎么不见把大用户成立的售电公司和自身用电剥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的手未免也伸得太长了。平等的市场是同等准入、竞争、监管......,而不是强迫让所有市场主体都在一条起跑线上,所以限制措施不合理。而且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到国家能源局的《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发现对发电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作出类似的提法和要求。 

不过后来一想,在售电侧电厂属于强势的一方,部分省份对售电公司市场份额有限制(比如广东20%、山西15%)。在市场占有率没有限制的山东省,华能山东售电公司市场份额超30%,如果浙江省对电厂没有限制,那份额显然会更高,市场很容易被一两家发电企业操控,攫取垄断利润。所以这样的市场是9号文要求的“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吗?

限制发电集团和自身成立的售电公司进行交易,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发电集团操纵价格向自己售电公司输送利益。

文章转自能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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