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发布以来,关于何为“真正的”电力市场的争论就一直在持续,特别持“无现货,不市场”观点者认为在现货交易(尤指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尚未建立起来之前都不能称为“真正的”电力市场。由于关于何为“真正的”电力市场的问题影响到市场建设的思路及其进展评估,本文拟从市场的本质出发,探讨何为“真正的”电力市场及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国商品经济古已有之。商朝人以善于经商著称,因此后世将经商的人称为“商人”。春秋战国时期,商业发达,许多城市成为繁华的商业中心,如齐国临淄、赵国邯郸等,也出现了许多有名的大商人,如战国后期的吕不韦等。但正真为市场经济建立科学理论的,是西方经济学鼻祖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其名著《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一书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国富论》对如此描述市场机制,“每个人都力图利用好他的资本,并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去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是多少。在他使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出得到最大的价值的时候,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对不是他个人所追求的。
这样,由于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比他自己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产生的效果还大。”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观念是经济系统中自发秩序的一种形象描述,对于经济理论就像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对于物理理论一样重要,它一直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面旗帜。
后人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称为“古典经济学”(ClassicalEconomics)。在20世纪以后,经济学历经了三次革命性变革,形成了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这个框架被称为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Economics),以区别于先前的古典经济学。
“看不见的”市场调节之“手”与“看得见”的政府干预之“手”的定位问题,是历代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在经济观点上,笔者并非极端的自由派,对新古典经济学持保留态度,并肯定有为政府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坚持对立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但笔者也认为市场机制所代表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由哈耶克提出)和经济自由却是毋容置疑的。
回到电力市场问题的讨论,笔者始终认为电力市场建设很难,但到底难在什么地方?目前相当多人认为难度在于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能量商品价格,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反映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的价格信号,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一点都不难。
大凡学过本科《电力系统分析》课程的读者都知道,电力系统经济调度有个经典的等耗量微增率(即每增加单位功率时燃料耗量的变化)准则,是根据高等数学中约束极值问题(即拉格朗日乘子法)推导而得。
在不考虑网络损耗的情况下,按耗量微增率相等的原则来分配多台发电机组的功率时,可使系统总的燃料消耗最小。只要把各个时段的系统耗量微增率(或称系统λ)乘以单位耗量的燃料价格,以此作为结算价格,甚至都不需要市场机制,就能得到随负荷波动的时序电价。
虽然国外电力现货市场考虑技术约束十分复杂,但却并未脱离这个基本原理,只不过把机组耗量曲线变成自由申报的报价曲线。如果要同时反映电价随时间和位置的不同,也只需采用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模型计算而得,一个电力系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就可轻松完成建模、编程及计算分析工作,将电力现货交易神秘化并声称自己掌握了“普世真理”的背后真实动机十分让人生疑。
笔者认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最大难度在于——如何在保障自发市场秩序的情况下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从博弈论的观点,电力市场交易属于参与主体较少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实际上是一组类似于扑克牌规则的博弈规则,市场主体将在这组规则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进而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市场整体的结果。
自发市场秩序体现在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权力,由于市场主体行为策略复杂,在自发市场秩序下形成正确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生产成本和用电效益的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是一件高难度的任务,在法律法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部分地区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将竞价供需比控制在一个略大于1的很小的范围,以减小市场主体的竞争性和选择性,笔者认为并非良方。在限制市场主体竞争和选择自由的情况下,稳定价格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极端情况下是政府直接降价(或基于煤电联动的直接降价)。此外,政府也不应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随意调整市场规则,也就是说“看得见”的行政干预之“手”应该归位。
由于涉及系统电力(power,功率)平衡的问题,国外电力现货市场均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而中长期交易多采用远期(包括远期差价)双边合约、期货、期权等形式,但这不意味着集中竞价方式为现货交易所专属,实际上中长期集中竞价交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虽然能给予供需双方较大的自由度,但其缺点是不够透明,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可能带来市场力、暗箱操作等一系列公平性问题,增加了政府不当干预的可能性,降低了市场效率,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但因此就把中长期交易与行政干预划等号是没有道理的。电力市场集中竞价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拍卖(auction)机制。
从国内外电力市场交易实践来看,经典微观经济学的供需均衡理论并不适用于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市场的竞价机制设计,而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需要基于更先进的拍卖理论(auctiontheory)、博弈论(gametheory)与设计经济学(designeconomics)。
“真正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自由度与选择权。到底是建设一个充分自由竞争、自由选择的市场,真正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是做成一个看起来很花哨而实际上价格和交易量仍操控在行政力量手中的形式“市场”,是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所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此外,与行政主导的其他改革不同,自由市场只能靠独立自由的改革精神才能建成,而真正的学术(科学)也都是允许自由质疑和理性批判的,除中共中央、国务院凝聚多方共识而形成的中发〔2015〕9号文外,并没有哪位专家或哪个部门可以自诩为改革权威和“正统”。作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改革任务,参与各方目的不一,改革主导者一方面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一方面也需谨防学术腐败和所谓“语言腐败”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