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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颁布新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点名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

2017-09-27 11:14:18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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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新《规则》)。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
本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新《规则》)。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限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二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明确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三是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后评估和动态调整。四是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明确可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了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新《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现行《规则》?
 
答:现行《规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6年修订颁布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修订前《规则》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15〕2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不一致;制定价格的程序未包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要求,未对成本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对价格管理实践中的机制化定价、第三方参与部分定价工作等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鉴此,我们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
 
问:新《规则》与2006年的《规则》相比较,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新《规则》包括总则、制定价格的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6条。与修订前《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号)相比较,涉及修改21条,保留7条,新增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二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价格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则》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三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四是进一步严格了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五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问:新《规则》在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和依据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要求,新《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限定、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推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在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方面,原《规则》规定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新《规则》在此基础上作了两点补充规定:一是政府制定价格还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例如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目前就是参考了公路运输价格制定;二是为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问:为什么新《规则》突出强化定价机制制定?
 
答:新《规则》第7条和相关条款,都特别强调制定定价机制,即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今后,我们还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问:新《规则》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作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决定精神,新《规则》健全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程序。比如,强化公众参与决策,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的要求,新《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则》还对定价决定做出后的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新《规则》将对社会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答:此次《规则》的修订,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政府定价范围的缩小,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完善定价依据、健全定价程序、强化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决策和强调社会监督,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机制改革,合理降低电力价格,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电力价格改革工作,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为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为实现市场化交易创造有利条件。2014年12月,输配电价改革首先在深圳电网和蒙西电网“破冰”,2015年上半年,在云南、贵州、安徽、宁夏、湖北五个省级电网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之后,输配电价改革由点及面、逐步扩大。2016年3月,在北京、天津、山西等12个省级电网开展了输配电价改革,当年9月,又在全国剩余的14个省级电网推开,实现了全覆盖。截至目前,首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已经全面完成。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在今年7月发展改革委介绍输配电价改革等有关情况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输配电价进行改革,必须有制度、有规则、有办法,我们去年年底总结前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明确了输配电价定价原则和方法。加上此前我们已经制定和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这两个办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这个机制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独立的输配电价的监管体系。这个体系把“准许成本加上合理收益”作为主要原则。准许成本就是要对电网企业历史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剔除电网企业不相关的资产和不应该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和支出,严格剔除出去。合理收益要区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一般性有效资产和政策性有效资产,分别规定了准许收益率,这样电网的成本和收益就非常清楚。第二个是引入现代激励性监管的理念,建立约束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激励监管对象电网企业压缩投资,减少投资冲动。
 
同时,要控制成本。比如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的费用我们规定了一个上限,比如电网企业实际的借款利率和线损率低于政府允许的标准,可以在企业和用户中分享,高于这个就由企业承担,这就体现激励。
 
再一个亮点体现在降成本,当然要合理降成本。对电网企业涉及到与输配电价不相关的资产,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要剔除,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从统计数据来看,不相关的或者不合理的金额的比例是14.5%。统计下来,金额是1180亿元,比例也是不小的。输配电价改革后,平均输配电价,比现行购销价差,平均每千瓦时减少将近1分钱,核减32个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约480亿元。作为输配电价改革,不仅要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不仅要核减成本,降低企业的用电成本。另外一个目的,我们要推进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市场交易。也就是由用户和企业之间通过市场直接见面,通过市场以多买多卖形成竞争性格局,通过市场可以形成竞争性价格,就会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下面我们结合来看发改委最新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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