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浙价资〔2017〕147号
各有关燃气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3元(含税,下同)。调整后,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07元,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567元;容量电价暂不作调整。各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以上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9月21日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