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电力设施概念进行了界定,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公共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辅助设施;并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即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安全有序供应;市公安、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路、农业、林业、海事、航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区电力设施移交电力企业管理维护。如果既有住宅小区业主自愿将其共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所有权和设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权无偿移交的,那么电力企业应当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不同情形,《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涂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电力设施安全标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敷设其他管道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