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黑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实施。《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增加相关从业人员。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细则》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对于培育售电主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