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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电力交易现行结算方式的看法

2017-12-01 12:43:00 作者: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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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传云南四家售电公司致函云南国税,希望调整因税收不规范原因,导致的售电交易结算的麻烦问题。事由是因云南工信、电网、交易中心引起的。他们认为,售电公司在电力购销业务中的钱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
最近网传云南四家售电公司致函云南国税,希望调整因“税收”不规范原因,导致的售电交易结算的麻烦问题。
 
事由是因云南工信、电网、交易中心引起的。他们认为,售电公司在电力购销业务中的“钱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法由电网企业为售电公司提供售电结算业务。因而,售电公司的电能交易结算方式就由下图中的图1变成了图2模式:
 
对云南电力交易现行结算方式的看法
对云南电力交易现行结算方式的看法
 
至于增值税管理中有没有这个规定,笔者没有考证,但从云南电力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观点来看,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虽然“三流”不一样,但都是售电公司委托的,业主是一个,有什么不一致!商业中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我的货物委托你运输,物流设备是你的,但货物的所有权是我的,你虽然可以直接与客户进行结算,但结算后你需要付给我的货款。当然,这些货物可能是我生产的,也可能是我买回再卖给客户的,这些都不影响我作为这笔交易的卖方性质。因此,“钱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假说其实质是借“三流”偷换了概念。
 
其次,输配电价包含了电网企业作为中间服务商应该承担的成本和费用,理应负责作为物流结算中心的义务,收了费不干活,情理上说不过去。
 
再者,中央9号文件及其配套的文件,都对参与电力交易的各方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结算问题说的更是详细。“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为什么一个不太规范的解释,就改变了上位规定?显然,有悖上级文件要求。
 
第四,售电公司的电力购销业务,虽然有咨询服务类夹杂其中,但都是因电能购销产生的,理应划归电力销售业务类别中,怎么能一个“三流”不一致就完全划归到咨询类了呢?况且,工商登记和售电公司备案与公示都是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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