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2017年11月29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李颖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费改税。由现行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实现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调整征收部门。原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由地税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
(三)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授权。《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建立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市政府责成市财政局等部门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并征求了市人大财经办和预算工委、各区财税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具体方案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统一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即法定幅度的上限。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统一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即法定幅度的上限。
(三)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制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总体考虑
(一)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从高确定本市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016年,本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确定本市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企业税负影响总体规模不大
2016年,本市缴纳排污费的企业6395户,排污费收入6.13亿元。按照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和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的税额标准静态测算,税收7亿元。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1.2亿元未纳入征税范围,同口径增加2.07亿元。执行新标准后,有4174户企业税负上升,占总户数的65.3%,其中,3982户企业年税负增加额在10万元以内,占95.4%;164户企业年税负增加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占3.9%;28户企业年税负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上,占0.7%。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这将有利于督促企业强化技术改造,实施有效减排措施,从而减轻实际税负。
(四)周边省市提高了征收标准
根据《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调了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全国最高。但经了解,此次费改税后,周边省市拟提高征收标准。如河北省拟将环北京及雄安地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主要大气污染物9.6元/污染当量,主要水污染物11.2元/污染当量,高于本市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考虑到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需要,本市应提高征收标准。
(五)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在同一排放口,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数。
本市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扬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前三项污染物当量数约占本市大气污染物的93.7%;本市水污染物主要是大肠菌群数、化学需氧量和总氮,前三项污染物当量数约占本市水污染物的95.4%。
综上,《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在同一排放口对三至五项污染物征税,基本上涵盖了本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与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另经了解,全国其他地区均无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安排。建议本市暂不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不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部署,各地自2015年起对挥发性有机物试点征收排污费,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2016年入库1.2亿元。
《环境保护税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仅对苯、二甲苯等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性质的污染物依法征税,并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
下一步,市政府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部分重点企业监管,有效促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二)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与环保执法的衔接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下一步,市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将依据上述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依法治税和环保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加快改善首都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