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上海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调价自2018年4月1日执行。 《通知》明确,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进行调整;加大季节性峰谷电价实行力度,扩大夏季与非夏季峰、平时段价差,以及峰谷电价比值;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上海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