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还是处在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阶段,电力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各地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并对市场成员遵守和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的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必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
(一)做好事前监管,开展现场监管
电力市场监管与市场建设进程密切相关,监管手段必须和交易周期同步跟进。要适当将监管环节前移,对于通过平台开展的交易实施现场监管,第一时间掌握一手信息,及时发现市场异常行为线索。同时,对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立足事后监管,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根据日常监管中掌握的线索,对电力市场各环节有针对性开展事后监管。根据国家能源局现行的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事后监管针对性强的特寺点,有的放矢,发现和处理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采取多层次监管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行为性质和对市场的影响后果分类处理。一般性的、非市场主体主观故意的违规问题,可以采取向所有市场主体进行通报的措施;一般性的、存在市场主体主观故意的违规问题,可以采取一对一监管约谈,定期要求整改的措施;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对于售电公司,采用注册制管理,而不是通行的行政许可制;对于电力用户,难以适用现行的市场监管行政法规。对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新兴的市场主体,电力市场监管的难度变大了。因此,要按照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作用。建立完善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将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同其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挂钩,在电力行业内部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同时与全国信用平台对接。对于电力市场中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联合惩戒威慑作用。
(五)探索从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转型
以往能源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方式开展,方式方法相对单一。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复杂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监管范围相应扩大,监管难度相应加大,监管力量不足与监管技术手段欠缺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为此,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探索建立非现场临管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以及非现场监管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