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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的建议

2018-06-01 14:16:04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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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开展电力监管,落实中发9号文“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的要求,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为有效开展电力监管,落实中发9号文“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的要求,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创新电力监管工作理念

对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电力交易中心、配售电公司等新兴主体以及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新模式,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其快速成长,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严格防范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对看得准的,要抓紧制定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依规开展监管;对暂时看不准的,可先监测分析、包容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

完善电方监管组织体系是中发9号文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内容。从国内相关行业监管实践看,金融市场和铁道、通信等自然垄断的网络型行业和特殊垄断行业往往采用中央主导的临管组织体系。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监管实践看,监管组织体系呈现多样化。比如,美国在联邦和各州都设置了监管机构,前者负责监管电力批发市场,后者负责监管零售市场;澳大利亚在国家一级设立了单独的电力监管机构,在州政府设立综合监管办公室;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同时在各地设立若下办事机构;加拿大由各省政府负责电力市场监管。因此,建议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完善我国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电力监管职责。

(三)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

在宏观层面,现行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都是电力行业计划管理模式下的产物,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大背景不相符,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为电力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和执法依据。在中观层面,《电力监管条例》作为现行的电力监管最高行政法规,主要内容与上一轮单边电力市场模式相适应,不能覆盖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市场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处罚标准等方面需要完善。在微观层面,对于电力监管法规规章,缺乏对违规行为认定的具体工作指引,增加了一线监管工作难度,也不利于统一全国电力监管执法标准。

(四)提升电力市场监管能力

电力市场监管有其自身的理论与方法,好的理论和方法能全而提高监管的绩效水平,促进电力市场化建设进程有序进行。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结合国内电力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监管理论,有效指导电力市场监管实践。另一方面,要研究设置电力市场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发相应的电力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与监管理论相结合,实现对现货市场的实时监测。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市场监测和分析,不断提高一线监管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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