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
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要求试点的地区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提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全面部署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作了分解,明确了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气候〔2012〕1668号)
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
明确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力争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办气候规〔2017〕2191号)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并于12月20日正式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文件明确,参与主体包括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
地方层面
北京市自2013年至2016年,由人大、政府及发改委出台的关于碳减排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通知等就有15项之多,内容涵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单位、交易管理办法、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排放总量控制等多个领域和内容。
天津市自2013年至2017年也出台了近10个政策、通知等,涵盖碳交易试点工作开展、碳市场交易管理、试点企业配额分配方案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等,为天津市碳市场的稳定运行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政策保障。
广东省自2012年至2017年也出台10余个政策、通知及暂行办法等,除了碳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碳市场交易管理、配额分配方案之外,还包括自愿减排量使用、盘查、核查报告报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