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降幅未达到10%的地区应从电网环节让利等三方面寻求降价空间。
《通知》明确三步走寻求降价空间。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及挖掘本地降价潜力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采取以上措施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还未达到10%的,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平衡,执行结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个别省份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难以降低10%的,要加大清理和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支出。
《通知》强调,各地要确保将已经部署的8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以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采取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并要求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测算降价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抓紧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省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自9月1日起执行新的目录电价。
在此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分三批推出8项措施进行落实,涉及降价和清费金额合计82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