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也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元年。在9月6日举行的“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一、禁止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案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审查认为,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公司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壁垒,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和果汁产业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2009年3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后首个被禁止的并购案件,也是至今唯一被禁止的外国企业收购中国企业的案件。该案树立了中国《反垄断法》权威,维护了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长期以来,高通公司利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2015年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88亿元。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查处的首个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案件查处树立了执法权威,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为技术创新和无线通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三、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2009至2013年,利乐公司利用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及包装材料等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搭售包材、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和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等。2016年1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利乐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7亿元。该案是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重大、复杂案件之一,案件查处有力维护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相关产业的长期健康和创新发展。
四、附条件批准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案
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是全球化工史上最大并购交易,合并后实体成为全球最大化工企业。交易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水稻杀虫剂等农化产品市场,酸共聚物、离聚物等高性能材料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可能对市场创新带来负面影响。2017年4月,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集中,剥离相关业务及研发资产,保护了中国水稻农化市场、高性能材料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对确保中国农业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审查过程中与欧盟、美国、南非、澳大利亚等多个执法机构交流合作,被欧盟誉为“双边合作的典范”。
五、十二个省区市政府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发现,2010年以来山西、辽宁、河北、黑龙江、甘肃、重庆、吉林、贵州、江西、天津、广西、青海等12个省区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制定设施建设费标准。2013至2017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了执法建议。目前,以上12个省区市政府先后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了相关文件。通过清理“统一建设、统一收费”的有关政策,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大大降低了设施建设费水平。经第三方机构测算,每年可为相关房地产企业节约成本53.53亿元。
六、山西电力价格垄断协议案
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发现,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于2016年1月召集有关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分公司、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共同协商直供电交易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2017年8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顶格处罚50万元,对23家涉案企业合计罚款7338.2万元。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大型国有企业开出的首笔罚单,维护了《反垄断法》的权威和电力市场有效竞争,对保障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护下游用电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该公司制作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向客户宣传其为国资委下属某研究所的泸州实验基地。经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自行虚构研究基地名称,通过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2018年1月,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案是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高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八、上海吉盛伟邦环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该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进行有奖开业促销活动,经佛山市工商局调查,其宣传的“奔驰豪车大奖”实际上是售价仅4.5万元的二手奔驰Smart轿车的一年使用权;“38个免单大奖”中全免单奖项只有1个;“3000份万元温度礼包”的获奖可能性极低。佛山市工商局认定,该公司对上述三项奖品的信息未做明确清晰表述,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2018年1月,佛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正当有奖销售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模糊交易价格,改变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决策,扭曲市场机制。该案作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广东省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一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一方面为消费者理性决策提供了指引。
九、长春正利管业有限公司混淆案
“日丰”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简称,该公司拥有的“日丰”商标为驰名商标。长春正利管业有限公司为扩大销量,在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上海日丰新型管道”等字样。2018年5月,经吉林省工商局调查认定,长春正利的销售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和企业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日丰企业集团商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商品并处罚款。吉林省工商局深刻理解“擅自使用”包括生产、销售、提供仓储、运输等行为方式,准确应用“标识”的概念,有效打击了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外卖平台海盐地区代理商,通过后台管理软件修改数据、缩小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平台上有关商家退出另一公司运营的竞争平台,给部分商家和竞争对手造成了经济损失。2018年7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全新领域,本案的查处为今后的执法工作积累了经验,将更有利于保护网络产品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