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气候变化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其后的《京都议定书》及《巴黎协定》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基础,共同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负外部性问题,变成了全社会的成本。要对负外部性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到排放主体的成本结构之中,传统上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来实现,难以对企业减排产生适度且均衡的激励和约束。发达国家经济学家们提出“总量与交易”理论: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论设定污染物排放上限(总量),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或出售给排放者,作为一定量特定排放物的排放权。碳市场是以碳排放权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等碳信用为交易标的的市场,是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
碳市场由政策创设和驱动,包括由政府政策规制下的碳交易体系(含覆盖范围、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抵消机制及履约监督五个要素)宏观层面和具体包括二级交易市场、融资服务市场(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碳基金)和支持服务市场(碳指数、碳保险/保理)的微观层面。过渡衔接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是一级市场,即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项目减排量两类基础碳资产的市场。二级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标准化、连续、公开的交易及清算服务,指碳现货、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指数交易产品及碳资产证券化)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又可分为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世界银行将“碳金融”描述为出售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权所获得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国内对碳金融界定为两个概念:狭义碳金融,指企业间就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所导致的金融活动;广义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碳金融市场亦包括市场价格、市场客体(交易标的及交易产品)、市场主体(交易参与双方)及市场媒介(凭以完成交易的工具和中介,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作为第四方的交易场所)四要素。其中后两个要素构成了市场上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不能缺失的还有管理和监督碳市场合规稳定运行的监管部门。
2碳市场的发展
2.1碳市场试点运行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后,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于2013年下半年相继开市交易,湖北、重庆也分别于2014年4-6月启动交易。至今,七个试点省市均已顺利完成三年以上的履约任务。在试点运行期间,各个地区结合当地状况针对碳市场宏观层面五要素出台了不同的系列政策;对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碳价调控及风险防控也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试点的积极经验可以直接被全国碳市场采用,被证明不适用的经验将来会被规避。
2016年12月,四川与福建分别成为拥有国家备案的碳交易机构的省份,至此达到九个试点省市。国家级碳交易备案机构布点连片完成(京津-沪闽粤深-成渝鄂)。
2.2跨区域碳交易探索
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2016年3月,北京市与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合作,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共26家年排放二氧化碳不低于6万吨当量的排放单位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
深圳-包头跨区域碳市场成功履约。截至2017年6月30日,深圳-包头区域碳市场包头地区所有管控企业已按时足额完成了2016年度配额履约工作,配额履约总量近2000万吨。包头市在国内率先建成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非试点地区跨区域碳交易的城市,同时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的城市,为其他非试点城市开展碳市场提供可复制范本,为融入全国统一碳市场积累有益经验,为今后推动两市生态文明建设合作方面奠定了基础。
各试点地区充分利用碳市场试点经验,对其他地区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4月深圳与陕西省全面深化碳市场能力建设合作,深圳碳市场经验将推广到内陆省份。2016年6月,上海交易所、江苏交易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6年10月广东与海南启动碳交易区域合作。2016年12月,四川、西藏发改委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战略合作签约框架协议。
2.3全国碳市场启动准备
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国统一碳市场覆盖范围、数据报送的范围、核查的要求及工作安排,此举拉开了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大幕。2017-2020年为启动运行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调整和完善交易制度,实现市场稳定运行。2020年以后为稳定深化阶段,主要任务是增加交易产品,发展多元化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探索与国际上其他碳市场进行连接的可行性。
基于政策驱动与总量控制,结合试点经验,按照初步框架立起来、基本规则建起来,使全国碳市场能够在2017启动起来这个目标,目前迫切需要完成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的承接落地、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平稳过渡(尤其宏观层面5要素及一级市场)、试点九省市按照全国碳市场新的管理规则实现既有碳市场互联互通、一级市场分批纳入条件成熟的控排行业或非试点省市等。全国碳市场依然是政策推进为主,立法也不能太滞后,要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体制。
3理性看待碳市场
3.1数据体系制度
中国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毋庸置疑,这是由经济总量和排放水平决定的。但是由于不同于发达国家完全工业化后实行的碳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能耗峰值还有一个持续升高的过程,对企业、行业基础数据真实性的有效管理,对省市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编制应同样重视。这些数据对碳排放总量确定及配额分配办法均极为重要,由此辐射到一级市场并被二级交易市场放大后,对碳价的趋势性影响是确定性的。
MRV(监测、报告、核证)体系文件及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平、公正,但是执行必须到位才能使数据更准确。目前,许多拥有多家控排企业的集团公司对此重视程度极高,并在着手建立集团式碳资产管理数据平台系统。
3.2低碳科技金融
碳市场通过政策导引、制度保障,引导控排企业重视能耗降低,并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控排企业去寻求低碳节能技术进行改造。试点省市的碳交易目前主要集中在碳现货阶段,并且存在履约前、配额发放后的集中交易时段,其他时段普遍存在交投清淡的现象。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处于试水阶段,浅尝辄止。配额量很大的大型企业集团出于风控要求很少参与二级交易市场。市场活跃的就是一些经纪机构,而且场内线下大宗交易致使整体交易数据失真;2016年的碳配额场内交易量与2015年持平,但是2016年的碳配额场外交易量快速增长至2015年的3.5倍且远远大于2016年的场内交易量。预计将来全国碳市场启动运行及完善阶段,流动性会一直偏弱,这是由于碳交易体系的根本性、一级市场的衔接性(尤其是柔性抵消机制进展程度)及微观层面(二级交易、融资服务和技术服务市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所决定的。
碳市场用经济手段首先促使配额盈缺程度不同的控排企业间为不至于发生信用风险必须完成履约而产生碳金融活动,也会促使不同行业企业为了降碳而寻求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将来大概率是围绕低碳科技金融而发生。低碳科技金融可以简化为一切服务于科技企业以及科技成果发展、创新的多方资源体系。未来的低碳科技金融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一定是以企业集团为主体。处于共享经济时代,行业内配额盈余的企业集团采用众筹模式开展低碳科技金融创新探索,对行业低碳发展具有极强的引领效应。
4钢铁、有色企业的积极应变
4.1积极绿色转型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持续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环保督察、节能监察,推动排污许可证,试点用能权、用水权,鼓励绿色制造、绿色金融,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及结构性调整,促进资金脱虚向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大背景下,钢铁、有色等各行业龙头企业集团及科技创新型企业有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全国碳市场的启动、运行与完善肯定离不开以央企及大型企业集团为主要参与方的市场主体的积极探索。应吸纳龙头企业集团的骨干专家参与到全国碳市场政策、规则的制定活动中来。
4.2争当优秀参与者
排污许可证将企业的环保成本固定下来,持续的环保督察与环境公益诉讼使社会逐渐认知了触碰环保红线的代价。MRV制度与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的标准化文件使该项工作井井有条。控排企业环保达标、单位产品碳排放数据真实可查并能逐渐下降是可持续生存的前提。基础碳排放数据是整个碳市场的重要基础,目前的核查统计数据由于时间周期紧、各省市核查机构与人员能力限制及企业差别等原因会存在一些较大偏离。所以应增强行业协会及能效领跑企业的专家骨干对基础数据存真去伪的筛选环节,尽可能使行业数据真实可靠,为行业总量控制及行业配额分配早日采纳基准线法做贡献。
5结束语
在一个工业化还没有完全高度发达的中国建立碳市场,能激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工业的旺盛活力,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宜做好九个试点省市碳交易体系的平稳过渡及互联互通,待全国碳排放交易和注册登记系统顺畅后再优先纳入基础数据最好的1-3个行业。钢铁、有色行业的协会组织宜倡导采用低碳科技金融模式加速前瞻性关键低碳技术合作研发、宣传行业企业碳盘查自律行为通则,促进行业配额分配采用基准值法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