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金融的重大意义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是引导要素资源向绿色产业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是引领金融业发展新趋势、新潮流的有效途径,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有利于加快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总体目标
通过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的配套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形成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和多层级政策支持服务体系。全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数量显著增加,社会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绿色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提升。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兰州新区作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绿色金融体系
(一)建立绿色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绿色项目库,开展绿色项目评级,确定绿色信贷支持项目清单,鼓励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政策倾斜。加强企业环保信息归集、整理与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时公示并共享评价结果,警示环境和社会风险。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 “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甘肃”网站,探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环保信息共享体系,构建集绿色信用服务、绿色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金融云平台,实现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及时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
(二)支持金融机构绿色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和绿色分支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绿色债券和绿色信托产品的发行工作。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绿色信贷项目分类标准,将绿色信贷分类嵌入信贷流程管理,实现绿色信贷分类与企业评级相关联、绿色信贷全流程系统化管理与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上结算、第三方电子支付等无纸化结算支付方式,推广网上保险、自助银行等业务,提高农村地区ATM机、POS机等现代支付终端布设率,提高绿色支付结算比率。支持发展智能化、便民化的小区金融超市。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绿色增信业务,为全省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支持。引导和鼓励省内具备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
(三)引导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推动建立以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整合现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围绕石化、有色、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化旅游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及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发展,引入金融和社会资本,设立绿色甘肃发展基金,支持兰州新区和有条件的市州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投资绿色产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探索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成本风险共担等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绿色产业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四)加快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与推广。充分利用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对绿色环保产业和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或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科学设计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抵(质)押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以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完善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绿色发展与支农惠农之间的融合,鼓励绿色惠农信贷产品创新,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排污处理等绿色农业产业项目。(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
(五)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根据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甘分支机构积极争取将我省绿色产业项目加入总行绿色金融债券项目库,扩大我省绿色项目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绿色债券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募集资金。建立健全绿色债券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发行人按规定用途用好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综合利用各类财税政策,出台增信支持、贴息优惠、专项奖励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券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六)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纳入绿色项目库的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助推绿色资源的定价、交易和融资,推动甘肃绿色资源资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组织金融机构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绿色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推动绿色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和挂牌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精神,支持我省贫困县(市、区)挖掘、引入和培育绿色企业上市。制定出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和奖补政策,对上市挂牌企业按政策分阶段给予奖励,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等)
(七)扩大绿色保险的覆盖面。依法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大力推动化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等企业和具有较高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保尽保,逐步将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纳入保险范围,拓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政策性农业、森林保险的提标、扩面和增品,积极开发、引入、推广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提供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帮助绿色企业增信、融资,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证保险,支持特色农产品和绿色环保食品的出口,鼓励保险资金直接参与、支持绿色中小企业发展,形成“绿色企业+融资+保证保险”的模式,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甘肃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银监局等)
(八)鼓励和引导设立环境权益交易机构。设立甘肃绿色金融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林权等交易,集聚资本、技术、产业、中介、研究、咨询等各类资源,形成绿色产业块数据中心,为绿色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为政府提供污染治理、节能减排、低碳转型等综合投融资服务。探索发展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
(九)探索建立新型绿色投融资交易机制。发挥我省风电、光电、水电、森林碳汇等碳减排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序发展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实现碳资产资本化。大力推进全省范围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动跨省排污权交易。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等)
(十)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级监管部门反馈的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名单信息,并将其纳入本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重大风险的联动处置机制,对出现大额授信风险的企业,债权牵头行应牵头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推动各债权行步调一致、协调有序地处置化解风险,防止个别银行机构随意抽贷、压贷。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为成员的省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兰州新区管委会等)
(二)加强统计监测。在现有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加强对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依托“一行三局”统计信息交流机制,主动扩大统计监测范围,采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等相关业务数据,探索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的甘肃省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制度。按季采集相应数据,定期开展数据交流和对外发布,推动绿色金融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充分发挥各类智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撑作用,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研究和探索。(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三)加强责任监督。各地要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目标,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防范绿色金融风险,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