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环资〔2018〕9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川府发〔2017〕31号)关于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提高企(事)业单位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意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现就我省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
我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年度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其他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年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率先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第二阶段(2019年):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第三阶段(2020年及以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排放行业企(事)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探索开展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
三、工作要求
(一)披露内容。企(事)业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披露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采取的减排增汇行动措施、取得的减排成效,以及低碳技术运用、碳资产开发、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披露载体和途径。企(事)业单位可编制单独的年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或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也可在年度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披露。相关报告可在企(事)业单位网站或当地市(州)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也可通过报纸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发布。
(三)披露时限。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核算并披露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备,中央企业四川公司、教育部直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省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四、其他事项
(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统计核算等基础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努力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和核算能力,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企(事)业单位能源和环境管理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及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