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迎来春暖花开的3月,又有一批新的环保政策、法规将要正式实施: “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11项进口固废标准,地方大气条例、排水条例、生态环保条例、环境违法“黑名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1、 3月1日起 “2+26”城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月1日,此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具体包括火电、钢铁、炼焦、化工、有色、水泥、锅炉等25个行业或子行业。这意味着,即将全面启动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弹药库里的第一个“武器装备”已经投入实战。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条例》细化监管职责,明确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规定,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处罚措施。
3、《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湖北省《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污水处理厂已经在建设中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正式施行
吉林省环保厅和吉林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 旨在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其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评价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5、 11项进口固废国家标准正式施行
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包括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3月1日实施)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6、《南京市排水条例》正式施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正式颁布《南京市排水条例》, 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的《条例》删除了原《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的“城市”和“管理”,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有关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7、 河北衡水11种情形将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近日,衡水市环保局印发了《衡水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对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办法》,以下十一种环境违法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1.构成环境犯罪的;
2.无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重大项目未批先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
4.因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6.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7.一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8.被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9.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10.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11.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8、《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锦州市首部地方性环保法规,对依法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锦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在规范内容上突出了“五个明确”。分别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防治体系、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及法律责任。
9、《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是荆门市首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促进型法规,对促进生态荆门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制定该条例,将荆门市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并针对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制,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领域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等环评前置审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等。其次,完善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的形式、时限、程序等。如,规定建设单位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建设单位网站、村(居)民委员会信息公告栏等公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并征求意见。再次,新《办法》强化了从设计到验收的全过程监管。如建设单位应依法将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