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及《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下称广碳所)按照规避风险、分级控制、稳定市场和活跃交易的原则,依据本细则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条 广碳所交易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对通过其代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客户进行交易风险管理。
第五条 开展托管业务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委托其代为管理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交易风险管理。
第六条 广碳所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包括现货全额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易监督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现货全额交易制度
第七条 广碳所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实行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第八条 在广碳所平台进行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交易参与人在本所结算专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应当不低于其申购交易品种的全额价款。交易参与人可用资金不足的,其买入申报无效。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九条 广碳所对挂牌点选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挂牌点选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在开盘价±10%区间内,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在开盘价±30%区间内。
如交易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广碳所备案受理的远期交易业务、回购交易业务,其报价涨跌幅限制依照《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远期交易业务指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回购交易业务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下交易情形不受本章第八条规定的涨跌幅限制
(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协议转让;
(二)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的协议转让;
(三)主管部门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十二条 广碳所配额交易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即广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交易参与人的配额持有量进行限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的配额持有量应符合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广碳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在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调整配额持有量限制。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违反持有量限制制度时,广碳所有权限制其交易,并要求会员或会员客户调整持有量以满足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广碳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市场参与人持仓量达到主管部门对相应主体持仓限额要求的80%及以上,或者被本所指定为必须对持仓情况进行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本所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达到本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本所要求报告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场参与人大户报告表》;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当日结算单据;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广碳所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六章 交易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广碳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权益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所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产品;
(二)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涉嫌关联交易或市场操纵;
(三)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的交易决定;
(四)巨额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明显偏离市场成交价格;
(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章 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广碳所建立交易参与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将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以下交易行为的交易参与人列入不良交易信用记录并进行严格管理:
(一)属于广碳所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如:
1.单独或者串通操纵市场
2.提供虚假、伪造、不实的交易业务申请或备案材料
3.业务开展过程中泄露客户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4.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5.未按广碳所规定缴纳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拒不缴纳;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广碳所有关规章制度和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广碳所对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交易参与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主管部门上报其不良信用记录;
(二)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广碳所有权将会员或会员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多次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会员,广碳所有权中止或终止其会员资格或相关业务资质;
(四)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广碳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广碳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广碳所有权约见交易参与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
(二)交易参与人交易异常;
(三)交易参与人资金异常;
(四)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
(五)广碳所接到涉及交易参与人的投诉;
(六)交易参与人涉及司法调查;
(七)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广碳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交易参与人,广碳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予以保密。
谈话提醒涉及到经纪业务或托管业务代理客户的,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广碳所,经广碳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五条 广碳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会员客户有违规嫌疑及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会员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碳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
(二)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
(三)重大政策调整;
(四)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广碳所实行应急事件的管理制度,应急事件包括交易异常情况、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一)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因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广碳所碳排放权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包括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是指广碳所交易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不可抗力是指广碳所交易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应急事件后,广碳所成立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制定应急管理方案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应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进一步检查潜在的隐患并及时处理。广碳所建立应急事件档案,对每次发生的应急事件进行相关记录,包括时间、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处置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三十条 为防止应急事件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广碳所可采取包括系统软硬件维护、数据灾备、应急演练等防范措施。
第十章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定期对交易、交易参与人、指定结算银行遵守交易规则及其他实施细则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广碳所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对交易、交易参与人、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风险控制情况形成报告,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广碳所定期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广碳所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国家政策法规、交易规则、从业准则、操作规范等培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碳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