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正式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所征环境保护税收全部归地方收入,以促进全市保护和改善环境和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在全市环境税征收工作中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交税并不免责,纳税人除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根据《决定》,全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一般均为按月计算,按季缴纳,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排污单位仍需缴纳2O17年第四季度排污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则需缴纳2017年全年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