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国家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等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管理措施、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1.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3.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5.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6.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7.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