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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碳交易+用能权交易+电改=?

2018-03-21 11:32:57 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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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什么都讲市场,环境问题也希望通过万能的市场来解决。但市场真的万能么,尤其是多重叠加的市场是否真能达成其高效配置资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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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什么都讲市场,环境问题也希望通过“万能”的市场来解决。

 

但市场真的万能么,尤其是多重叠加的市场是否真能达成其高效配置资源的初衷?

 

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将外部性内部化,通俗来讲就是要体现造成环境问题的成本。而将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理论支撑,分别是庇古与科斯的理论,其中前者是给排放者收税,后者是明晰排放的权益,通过市场达成最优。

 

近年来,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出于人们对于税收的厌恶,以及一些其他原因,通过明晰排放权益,通过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似乎成了一个更受青睐的选择。在2015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

 

由于环境问题与能源使用息息相关,秉持着通过市场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能源的角度,发改委气候司提出了碳交易市场,发改委产业司环资司提出了用能权交易,发改委能源局提出了配额制加绿证的想法。这些市场的建立初衷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多少有些重合的地方。

 

其中碳交易市场已经在7个试点省市运行多年,并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市场,而绿证交易已经在全国上线,虽然配额制的方案迟迟未定。但这两种市场机制并行,外加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于新能源发电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碳交易不会激励新能源发展

 

碳交易的原理是总量控制加交易,简而言之,政府制定一个总温室气体排放量(以CO2为主,后文简称碳排放)目标,再将整个总量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各高排放企业(主要为火电行业和化工、制造业),即配额,而企业排放量必须等同自身拥有的配额,即履约。当企业预估自身排放量将超出配额量时,可以选择减少排放或购买配额。当市场构建起后,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会选择通过减排将多余的配额售出,从而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成全社会的减排目标。

 

理论上,碳交易是利好新能源发电的。一方面通过碳交易,给碳排放定价,从而提高了化石能源的使用成本,而新能源由于无该项成本,故可在竞争上体现出相对优势。另一方面,面对碳价,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自身排放而非外购配额,而企业想要减少碳排放的手段十分有限,目前可供选择的只有三种:提高能效、使用新能源、使用碳捕捉和封存技术(CCS)。

 

但事实上,中国的碳交易对新能源的支持极其有限。

 

首先,目前中国的电价并未完全放开管制,连煤价上涨的成本都不一定能很好在电价中体现,更何况碳价? 如此,新能源在竞争中的相对优势难以彰显。

 

为了应对电价的无法传导,中国也有办法,即将用电的间接排放算入企业的排放量。也就是说,企业的排放量除了其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包括了企业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的排放量。其中,电力消费的计算如下。

 

电力消费的排放量=企业外购电量×电力排放因子。

(其中电力排放因子应根据企业生产地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从这个角度看,用电大户的确可以在用电的同时体会到排碳的成本,但如果用户想要减少因用电产生的碳排放,似乎只能选择减少用电。理论上,若企业使用新能源而非传统火电,碳排放量将会减少,但是依据上述公式,使用新能源而减少的碳排放量在最终计算时企业碳排放时无法体现。

 

在现有碳交易的框架下,不仅用电大户没有动力使用新能源,发电企业也很难受到激励投资新能源。

 

理论上,一个火电企业关闭部分火电机组,转用新能源发电,减少了该企业的碳排放。但由于碳交易只纳入火力发电,并且所发配额与该企业的火力发电量相关,也就是说即便减小了火力发电规模,所得配额也会相应减少,要想履约除了外购配额,似乎只有提高能效一条路,毕竟CCS还太不成熟。

 

如此看来,碳交易似乎只会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能效来实现减排,新能源发电这项十分可行的减排方法,却很难受惠。

 

绿证将给碳交易新挑战

 

相比碳交易,上个月推出的绿证交易,则是旗帜鲜明地支持新能源发展。

 

一个绿证代表1MWh的新能源电力消费,按照绿证认购平台的解读,“绿证的购买方,实际上是获得了声明权,即宣称自身使用了绿色能源”。

 

而为何要使用绿色能源?

 

因为绿色能源有诸多好处,比如零污染物排放、低碳、可再生、增加能源供应的多样性等,其中绿色能源的低碳属性在国际上十分受到关注,一些世界五百强的大型企业在选择自愿购买绿色能源时,也多会在企业的声明中提出自身通过购买绿色能源,实现了碳减排的效益,为减缓全球变暖做出贡献。

 

对比绿色发电和火力发电,火力发电可以通过脱硫、脱销、除尘的技术达到污染物的近零排放,但要实现超低碳排放只能选择CCS,但由于目前CCS价格过高,远达不到如脱硫、脱销、除尘技术般普及,发展绿色能源是实现低碳的最优选项。

 

从这个角度看,绿证的价格应该体现出绿电这一显著的环境效益——碳减排效益。但配合了碳交易,这种减排效益似乎难以体现。

 

在碳交易体系中,除了配额交易,还有一种抵消机制。比如一些绿色能源的发电项目可以开发出核证减排量(CCER),企业可以自身开发此类项目或者购买CCER以抵消掉自身的排放量。但目前CCER在碳交易中的使用规则还十分不明朗,毕竟CCER的引入将给碳市场的总量控制以及碳价引入较多不确定性。

 

但若CCER可以以一定比例被使用,则意味着绿色能源的外部性将以CCER和绿证两者分开体现,其中CCER体现绿色能源的低碳属性,绿证则体现绿色能源其他的外部性。而低碳作为绿色能源的一个重要外部性却未被归入绿证中,对于绿证的自愿购买者而言,购买意愿可能有所下降,从而影响自愿绿证的价格。

 

并且CCER与绿证均伴随绿电产生,但是获批条件、流程有所不同,增加了企业的行政成本。如果将绿色能源的外部性都集中在绿证上,是否会更加有效?

 

由于电力行业的间接排放被纳入企业总排放量的特性,使用绿电实际上可以降低企业在用电方面的间接排放,但目前的计算办法采用片区电网排放因子,无法真实体现企业用电的碳排放量。若可真实计算企业用电的碳排放,即火电排放,则可以鼓励企业使用绿电来减少自身排放量,而绿证的出现为区分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与火电提供了可能性。若真采取此种办法,企业可能会权衡绿证和配额的价格,选购价低者,获将增大绿证的需求。

 

但即便如此,绿证持有者也很难宣称,自己通过购买绿证,降低了全社会的碳排放量。因为,碳交易采取的是总量控制法,即社会的碳排放总量固定,当一企业通过购买绿证降低了自身碳排放,该企业会出售多余的配额,其他企业可以购买配额,扩大排放量。在碳交易的体系下,要真正实现减排,只可能寄希望于有人购买配额,并注销配额,从而实现全社会配额总量的实质下降。

 

但从长远来看,若在配额制中引入绿证,增加了企业的减排途径,政府在制定全社会排放总量目标时可能可以考虑增加逐年下降幅度。

 

电改+配额制将成为新变量

 

以上的讨论,均基于碳价无法随电价从发电侧传导至用电侧,但在碳交易和绿证相继出现的过程中,中国的电改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电改的一个重要目的即还原电的商品属性,这意味着电的成本将可传导,即发电侧感受到的碳价将可以传导到用户侧。此时,碳交易若仍将电力的间接排放算在用户碳排放中,则会导致用户支付双重碳费,有悖于碳交易希望以最低成本实现全社会减排目标的初衷。

 

此外,碳交易配套电改,似乎利好新能源发电,前文所提的新能源零碳价的成本优势似乎可以彰显,但这个优势的程度还得看碳价的高低,最终还是得看政府制定了一个怎样的总量目标。

 

另一方面,与绿证息息相关的配额制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配额制度的确定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强制市场上的绿证价格。未来绿证价格、碳价、电价将如何联动,不同的总量目标和配额制方案将如何作用于新能源领域,还需要更多的思考。

 

除此之外,还有才开始试点的用能权交易,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其他泛环境交易,这些交易理论上均是通过明晰产权,通过市场实现最优配置。但在交叉的市场中如何明晰产权,如何协调从而实现最优配置,而不是仅仅增加企业的负担,或许应该在制定政策之初就着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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