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气候变暖的加快和极端恶劣气候的频发,一场应对气候变化的持久战役正全面开展。在众多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中,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已成为决定这场持久战役胜负的杀手锏。
然而,由于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不成熟、成本昂贵、风险较大,完整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商业链尚未在世界任何地方部署。为将来便于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有关国家和地区要求在建及规划中的燃煤电厂应做好碳捕获准备,预留有效设备空间。由此,碳捕获便利原则应运而生。
欧盟2009年发布的《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指令》要求,碳排放主体应当按照碳捕获便利原则,为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技术的开展进行一定的准备,即一个预计发电能力达到或超过300兆瓦的新燃料厂建设之前,必须进行许可申请,并接受一系列关于碳捕获、运输和封存的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评估之后,才能获得同意许可。欧盟各成员国中,英国在碳捕获便利原则立法方面成绩斐然。2011年,英国能源政策,要求300MW以上的新燃煤电厂实施碳捕获便利,且安装完整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链。2013年,英国出台《发电站碳捕获预留条例》。此条例明确燃烧装置应符合以下碳捕获便利标准:有适当的储存站点可供选择;电厂碳捕获改造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可行性;运输二氧化碳到封存站点在技术和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此外,条例对电厂扩建做出规定,额定输出功率300MW以上的电厂才许可扩建。
我国煤炭产量、使用量非常大,且还有很多燃煤电厂正在建设。因此,要关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进展,明确实施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可实现的减排量,要求新电厂做好碳捕获便利工作。借鉴欧盟碳捕获便利原则的有益经验,笔者建议,我国应从以下几点做好准备:
一是将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法规纳入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为保持法律体系统一,应将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纳入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国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出台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示范法,加强电厂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准备。另外,也可参考英国碳捕获便利条例,发布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条例,明确相关电厂的碳捕获便利标准。
二是设置公众参与机制,披露信息。在影响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众多因素中,公众对于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认知程度是最易被忽视的。调研表明,公众对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多有怀疑态度,担心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项目危及健康、财产及环境安全。鉴于此,应通过网络媒介、报纸等宣传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宣传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对减排的重要作用,增强公众对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价值与风险的认知,明确应对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潜在风险的积极措施。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项目设计环节,应进行专家咨询,必要时应开展听证。此外,在环评报告中,应设置公众参与章节,凸显公众参与的价值。
三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捕获环节存在两方面潜在风险,一方面,碳捕获设备改造及其运行会增加能耗,产生碳氧化物等污染物;另一方面,通常要对捕获的二氧化碳进行压缩,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突发危险情况,危害工作人员的生命及周边环境。为确保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项目安全实施,应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捕获环节处于法律监管下,并严格遵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否则,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是实行电厂整合策略。我国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小型或旧型煤电厂。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成本较高,小型电厂一般承担不起,阻碍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商业化推广。对此,建议逐步整合小型或旧型煤电厂,设立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型发电厂,既能形成规模经营,又能降低将来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运行的成本,以便将来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