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随着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发展,伴随形成了自愿减排市场(VER,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自发的、公益的减排量)。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VER是不属于京都体制,但与CDM平行的市场。其对象为《京都议定书》非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各政府决策者、私募投资者、传媒和著名大公司,由于它们对于温室气体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与日俱增,并愿意积极地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做出贡献,自发地参与CDM、并认购CDM项目产生的VERs。
自愿减排的买方一般为:企业、非政府组织、自愿减排量的零售商。自愿减排的动力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声誉;个人撤销;管制预期;投资再售等。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
在CERs市场之后,VERs的参与方正逐步扩大、VERs市场正逐步完善。这个新兴市场的形成以及VERs的认购所带来的影响,将不囿于CDM和减排项目实施, VERs的开发希望能够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充分的利用清洁能源,以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和社会、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部分VERs碳汇市场的运作和标准遵守CERs碳汇市场规则,并按照联合国制定的CDM项目方法学来开发。